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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a) CCAR135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CCAR135部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CCAR135部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根据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CCAR135部对相应要求做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CCAR135部的要求执行。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部、CCAR—91部和CCAR135部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CCAR135部的规定。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CCAR135部中的适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适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还可以按照CCAR135部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1)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2)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CCAR135部第135.27条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其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3)对本申请人有控制权或者股份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并且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控制权或者股份控制权。

  (a)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a)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不是符合CCAR135部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CCAR135部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CCAR135部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CCAR135部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d)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f)申请人属于CCAR135部第135.11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g)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1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CCAR135部第9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不是满足CCAR135部的要求做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CCAR135部安全运作做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CCAR135部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CCAR135部安全运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做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d)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自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申请人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获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两种方式来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运行的条款失效。暂停部分运行的,在暂停期满之后,关于该运行的条款恢复有效;

  (2) 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暂停全部运行的,在暂停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3)局方吊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吊扣运行合格证的,在吊扣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4) 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CCAR135部第135.31条(a)款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CCAR135部第135.31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 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吊扣、暂停、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吊扣运行合格证和暂停运行规范的,局方应当在吊扣或者暂停期满之后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运行合格证持有人。

  (a) 在以下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CCAR135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CCAR135部第135.9条(b)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c)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之内向民航局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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